仇恨罪
什麼是仇恨犯罪?
仇恨犯罪是指某人出於極端偏見(種族、民族或族裔出身、語言、膚色、宗教、性別、年齡、精神或身體殘疾、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或性別表達方式,或任何其他類似因素)或對特定社會群體的仇恨而實施的犯罪行為。 (加拿大司法部,2023).
仇恨犯罪可能針對有形的、象徵性的目標(如清真寺或教堂),也可能針對個人或群體。
《刑法典》包含四項仇恨宣傳罪:contains four hate propaganda offences:
- 鼓吹或主張針對可識別群體進行的種族滅絕(第 318(1)款)。
- 在公共場所煽動對可識別群體的仇恨,以致破壞社會安寧(第 319(1)款)。
- 除私下交談外,故意煽動對可識別群體的仇恨(第 319(2)款)。
- 通過否認、縱容或淡化大屠殺,故意宣揚反猶太主義(第 319(2.1) 款)。
我應該向警方舉報仇恨犯罪嗎?
當然! 溫哥華警察局鼓勵每一位受害者或目擊者舉報仇恨犯罪。 如果您遇到的仇恨事件在《刑法典》中可能不被視為犯罪,溫哥華警察局仍希望收到你的舉報。
我可以如何舉報仇恨犯罪?
- 如果您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威脅,請撥打 911。
- 如果沒有現存的安全風險,並且您看到了犯罪嫌疑人,或者有犯罪的物證(文本、視頻、錄音),請撥打你當地警察局的非緊急電話號碼。
如欲瞭解更多資訊,請參閱:溫哥華警察局仇恨犯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