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襲擊行為

什麼是毆打行為?

根據《加拿大刑法典》第 265 條的規定,一個人在以下情況下屬於進行攻擊行為

  1. 未經他人同意,故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使用武力;
  2. 透過行為或手勢企圖或威脅對他人使用武力,如果他有或使該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有能力達到其目的;或
  3. 公然佩戴或攜帶武器或仿製武器,搭訕或阻礙他人,或乞討。

如果您目睹了襲擊行為或你是受害者,你該怎麼做?

  • 如果攻擊事件仍在發生或剛剛發生(如 5-15 分鐘前),
    • 立即致電 911。
    • 聽從 911 接線員的指示。
    • 提供重要資訊。例如,行凶者前往的方向、行凶者的外貌特徵、襲擊地點等。
  • 如果襲擊事件已經過去了很長時間(如幾小時、幾天或幾個月後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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